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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健順楊惠芬楊祐庭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上煌
選任辯護人
林進塗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吳上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968、11969、11970、1197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上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吳上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吳上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本院109年5月6日審理期日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核發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

㈡復具保人經本院寄送傳票,請具保人督促被告於文到2週內至庭報到,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後,具保人亦未能於期限內偕同或使被告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在卷可按。再本院於裁定前,依職權查詢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地址、前案紀錄,亦均未有更動或因案執行、在押之情形,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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