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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郭哲宏華澹寧

原告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峰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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