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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廖素琪林哲瑜潘韋廷

原告
林瑜琪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告
曾明聰
被告
楊長治即興隆起重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因被告曾明聰為楊長治即興隆起重工程行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楊長治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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