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瑜琪、曾明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林瑜琪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曾明聰 楊長治即興隆起重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 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因被告曾明聰為楊長治即興隆起重工程行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楊長治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