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 原告
- 林瑜琪
- 訴訟代理人
- 賴俊維律師
- 被告
- 申福長
- 被告
-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清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申福長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申福長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以被告申福長於行為時為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對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申福長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亦無從再對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一併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