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瑜琪、申福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林瑜琪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申福長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申福長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 第41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申福長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 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以被告申福長於行為時為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對被告儒 發通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申福長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亦無從再對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一併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