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陳玲莉 原 告 陳玲琳 原 告 高炳建 被 告 王家寶 被 告 宏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葉佳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民字第71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