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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定忠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44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定忠明知其債權人即告訴人楊添旺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已取得對其強制執行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20號支付命令,且該支付命令因無異議而於106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而告訴人亦依該號支付命令,於108年6月6日聲請法院拍賣被告對第三人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氨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2樓之3)之9萬股股份,而受償約100多萬元。詎被告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108年5月間,將其對「亞氨公司」持有之19萬股股份,無償移轉予第三人蔣國屏,而處分其股權財產。嗣告訴人於108年6月5日聲請法院追加執行上開19萬股股份,因被告已無「亞氨公司」任何股份,致強制執行無效果而未獲受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9年6月4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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