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定忠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44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定忠明知其債權人即告訴人楊添旺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已取得對其強制執行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20號支付命令,且該支付命令因無異議而於106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而告訴人亦依該號支付命令,於108年6月6日聲請法院拍賣被告對第三人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氨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2樓之3)之9萬股股份,而受償約100多萬元。詎被告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108年5月間,將其對「亞氨公司」持有之19萬股股份,無償移轉予第三人蔣國屏,而處分其股權財產。嗣告訴人於108年6月5日聲請法院追加執行上開19萬股股份,因被告已無「亞氨公司」任何股份,致強制執行無效果而未獲受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9年6月4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