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忠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344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定忠明知其債權人即告訴人楊添旺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已取得對其強制執行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20號支付命令,且該支付命令因無異議而於106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而 告訴人亦依該號支付命令,於108年6月6日聲請法院拍賣被 告對第三人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氨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2樓之3)之9萬股股份,而受償約100多萬元。詎被告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強制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108年5月間,將其對「亞氨公司」持有之19萬股股份,無償移轉予第三人蔣國屏,而處分其股權財產。嗣告訴人於108年6月5日聲請法院追加執行上開19萬股 股份,因被告已無「亞氨公司」任何股份,致強制執行無效果而未獲受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9年6月4日具 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