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宏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427 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宏廉為網路販售商品所需,上網搜尋到告訴人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風暴球示意圖」美術著作後,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前某日,在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擅自下載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至其在MOMO摩天商城經營之「花赤RUN 」網頁及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經營之「Genie 家」網頁上,用以宣傳其所販售之商品,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網頁後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之圖片,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