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哲 陳世欣 王裕衡 吳承恩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嘉煌 選任辯護人 張君憶律師 周芳儀律師 徐仕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1167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續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九年度智訴字第五號、第六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