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郭維英 周淑芬 趙崑秀 被 告 張紹煒 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維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竹交簡字第6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維英、周淑芬、趙崑秀對被告張紹煒、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