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郭維英
- 原告
- 周淑芬
- 原告
- 趙崑秀
- 被告
- 張紹煒
- 被告
- 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維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竹交簡字第6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維英、周淑芬、趙崑秀對被告張紹煒、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