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曾錦雲
- 被告
- 曾楚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則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錦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本院一○七年刑保工字第六○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曾錦雲因被告曾楚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本院107 年刑保工字第60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698號判決將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 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各2 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字第2754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97頁、第98頁、第75頁至第96頁、第45頁至第73頁、第9 頁至第13頁、第149 頁至第151 頁、第111 頁、第113 頁、第107 頁、第109 頁、第117 頁、第115 頁、第125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7 頁、第143 頁至第147頁、第99頁、第103 頁、第101 頁、第105 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3 頁、第155 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