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楚崴
- 選任辯護人
- 魏光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7373號、第8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柏仁」之人以3至5日之頻率,每次以新臺幣(下同)7千元至8千元之對價販入約1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時地,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所示之毒品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黃明堂及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一所示之毒品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黃信元。
二、甲○○於107年5月22日18時49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至銀河路附近某處,接獲黃明堂欲向其購買愷他命之電話,惟因有事無法親赴黃明堂住處販賣愷他命,竟基於幫助販賣第三級愷他命之犯意,以行動電話FACETIME通訊軟體連繫其友人曾憲宏(另案偵辦中)告知此事,並居中聯繫,曾憲宏知悉後,遂於107年5月22日19時許,至黃明堂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0號住處,以1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0.8公克予黃明堂1次。
三、嗣經警循線追查,於107年7月12日拘提甲○○到案,並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3樓3樓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愷他命、磅秤、分食吸管及分裝袋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認定被告犯行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辯護人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 655號本院卷第62頁),且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次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亦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事實,迭經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7373號偵卷第9頁至第27頁、第30 頁至第31頁、第131頁至第138頁、第188頁背面至第190頁、第224頁、第234頁、163號聲羈卷第19頁至第23頁、655號本院卷第13頁至第21頁、第60頁、第 142頁),核與證人黃明堂、黃信元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1271號他卷第72頁至第94頁、第130頁至第137頁、第200頁至第201頁、第210頁至第211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07年聲監字第222號、第284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新竹市北區竹光路78巷口等處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0張、搜索現場、扣案物照片14張、證人黃信元手機WeChat翻拍照片4張及分析譯文2紙在卷可稽(1271號他卷第49頁至第71頁、第106頁至第126頁、第 203頁至第 206頁、7373號偵卷第34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8083號偵卷第70頁至第75頁、655號本院卷第73頁至第125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 6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經抽驗其中3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6包合計總毛重5.38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80004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655號本院卷第53頁),又被告供承以7千至8千元購入約10公克之愷他命,而以每包1千元含袋重約0.8公克之價格販出,是被告主觀上確有從販賣毒品愷他命中賺取利潤之意圖,足可認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黃明堂50次、予黃信元1次、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1次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和幫助犯,其區別在於前者之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其中之犯意聯絡,係指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彼此達致明示或默示合意,行為分擔則不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為限,縱係要件以外之行為,甚或祇同謀而不分擔行為,仍可成立;而後者之行為人間,並非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且所協助部分,僅以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行為為限。至於行為人是否自相關之他人獲取報酬或好處,尚非區辨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時,所應考慮之重要因素,亦即無論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自相關人員處獲致報酬或就犯罪所得之中分取利益,屬於共通現象,並不違常,難認特徵。從而,雖然被告確有從事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作為,而使犯罪順利完成,但如果控方無法舉出確實證據,以證明其有和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者,仍祇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屬幫助犯,而不能逕行課以共同正犯責任。再以販賣毒品罪為例,舉凡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送貨、收款等作為,皆屬販賣行為之部分舉動,為該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然而接聽電話,若無議價、洽定交易時地;駕車搭載正犯,倘非經手送貨、收款,則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評價有別,不應相混淆(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之犯意,居中接聽電話便利友人曾憲宏得以遂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證人黃明堂之犯行,被告之行為自屬為他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提供助力,且無任何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與友人曾憲宏有何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思,自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所犯開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5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及 1次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應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就上開販賣及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曾自白,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就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遞減其刑。
3、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58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件案發時甫滿20歲,自制力較低,人生經驗不足,易受外界引誘、影響,而當時少年因沾染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惡習並為販賣,惟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次數雖有51次,然販賣對象僅 2人,堪認係朋友之間互通有無之狀況,是為毒品交易之最下游,其情節、惡性顯遠不如大量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尚非重大,本院審酌再三,認其年紀尚輕,具有相當大的教育可塑性,學習能力強,若予以適當的再教育,重歸正途的機會甚大,是如科以上述經減刑後之最輕法定本刑即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仍屬過苛,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則其情輕法重,猶屬明顯,而顯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附表一所示5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酌量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4、爰審酌被告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而染上毒癮者為索得吸毒之資,甚至甘冒竊盜、搶奪及強盜等財產犯罪之風險,造成社會治安敗壞,又被告販賣及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次數為52次,販賣對象 2人,所為係朋友間互通有無之交易,並兼衡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羈押前從事遊藝場工作之生活狀況暨被告自警詢、偵查、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全部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併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 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本案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各該所為犯罪時間相近,且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㈢、關於沒收部分
1、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所收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各該購毒價款,為其犯罪所得,且均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五十一各次中所得 200元,附表一編號三十該次所得中之 400元,業據其繳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14日扣押筆錄及繳納扣押金通知單 各1份附卷可考(7373號偵卷第236頁至第237頁),是就上開已繳回扣案部分,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其所涉犯行之各該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至未繳回扣案部分,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另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 1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 1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愷他命6包(總毛重5.38公克,含包裝袋6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6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在本案最後 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五十項下宣告沒收之。
3、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磅秤1個、分裝袋1批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SIM卡 1枚),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655號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7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4、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分食吸管 1支,雖係被告所有,然被告供稱此物品係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655號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6頁),當與被告本案上開各該犯行並無關連性,本院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備註 │ │號│ │ │數量及金額│沒收之物 │ │ ├─┼────┼─────┼─────┼───────────┼──────┤ │1 │107年5月│黃明堂位於│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0日12時│新竹市北區│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5至9(73│ │ │許 │竹光路54巷│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號偵卷第44│ │ │ │9弄20號之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 │ │ │ │住處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1日10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4、15、│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17、25(7373│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號偵卷第44頁│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背面至第45頁│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1日14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6至28(│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5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3日21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48至49(│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6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4日9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54至56(│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6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 │107年5月│新竹市北區│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4日20時│竹光路78巷│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59至62(│ │ │許 │口吉星檳榔│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攤旁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7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7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7日12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66至67(│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7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8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8日20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77至78(│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8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9 │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9日8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81至82(│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8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0│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9日20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87、91、│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93(7373號偵│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卷第49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1│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0日12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94、96(│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第│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49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2│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0日18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98至100 │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49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3│107年5月│新竹市新庄│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1日14時│街42號前(│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03至105│ │ │許 │黃明堂當時│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工作地點)│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0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4│107年5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1日21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07、109│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0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5│107年6月│新竹市北區│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日9時許│經國路一段│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13至115│ │ │ │634號風味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交付毒品、│ │ │ │檳榔攤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編號123至125│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收取價金(│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7373號偵卷第│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50頁背面至第│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51頁背面)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6│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日13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18至120│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1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7│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3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26至128│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1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8│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日19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29、132│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133、135(│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7373號偵卷第│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52頁)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9│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日23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36、138│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2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0│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4日12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39至142│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2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1│107年6月│新竹市北區│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6日8時許│經國路一段│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55至157│ │ │ │634號風味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檳榔攤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3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2│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6日19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62至164│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4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3│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7日08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66至167│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4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4│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7日13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68至169│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4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5│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8日19時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76、179│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181、182(│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7373號偵卷第│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55頁)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6│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0日2時4│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189(737│ │ │9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號偵卷第55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7│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0日11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03、204│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206(7373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號偵卷第56頁│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背面)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8│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1日11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07至210│ │ │33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6頁背面至│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第57頁)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9│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1日17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12至214│ │ │許 │ │1000元(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訴書誤載為│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7頁) │ │ │ │ │約 1公克,│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業經檢察官│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當庭更正【│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655號本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卷第60頁】│,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0│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2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2日10時│住處 │1.6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編號215、216│ │ │50分許 │ │2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218(7373 │ │ │ │ │(起訴書誤│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號偵卷第57頁│ │ │ │ │載為 1包,│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業經檢察官│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當庭更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655號本院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卷第60頁】│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1│107年06 │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月13日9 │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25至226│ │ │時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8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2│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4日12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38至239│ │ │40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8頁背面至│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第59頁)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3│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4日18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40至241│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9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4│107年6月│甲○○位於│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5日12時│新竹市北區│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42至245│ │ │許 │光華一街34│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號3樓住處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59頁) │ │ │ │前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5│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8日13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72至274│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1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6│107年6月│新竹市北區│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9日10時│經國路一段│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77至278│ │ │許 │634號風味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檳榔攤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1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7│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0日22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88至289│ │ │46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2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8│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1日11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93至294│ │ │35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2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9│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3日15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299、301│ │ │56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02(7373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號偵卷第63頁│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0│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4日13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03(737│ │ │11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號偵卷第63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1│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2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4日21時│住處 │1.6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編號306至307│ │ │許 │ │2000元(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訴書誤載為│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3頁) │ │ │ │ │1包、0.8公│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克,業經檢│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察官當庭更│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正【655 號│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本院卷第60│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頁】) │ │ │ ├─┼────┼─────┼─────┼───────────┼──────┤ │42│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5日16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15(737│ │ │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號偵卷第63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3│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6日13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21至323│ │ │28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4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4│107年6月│新竹市水田│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7日15時│街206巷39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35至337│ │ │40分許 │號前(黃明│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堂當時工作│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5頁) │ │ │ │地點)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5│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8日15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43至346│ │ │13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5頁背面)│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6│107年6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0日18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62(737│ │ │7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號偵卷第66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7│107年7月│甲○○位於│愷他命2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日10時 │新竹市北區│1.6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編號368至369│ │ │15分許 │光華一街34│2000元(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7373號偵卷│ │ │ │號3樓之住 │訴書誤載為│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第67頁) │ │ │ │處前 │1包、0.8公│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克、1000元│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業經檢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官當庭更正│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655號本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院卷第61頁│ │ │ │ │ │ │】) │ │ │ ├─┼────┼─────┼─────┼───────────┼──────┤ │48│107年7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2日19時5│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77(737│ │ │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號偵卷第67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9│107年7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3日21時3│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381(737│ │ │5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3號偵卷第67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頁背面)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0│107年7月│黃明堂上開│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通訊監察譯文│ │ │11日12時│住處 │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424、426│ │ │33分許 │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655號本院 │ │ │ │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卷第125頁)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一──┼──────┤ │51│107年7月│新竹市北區│愷他命1包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雙方使用通訊│ │ │2日4時許│經國路一段│0.8公克,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軟體WECHAT聯│ │ │ │634號風味 │1000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繫後見面 │ │ │ │檳榔攤 │ │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 │ │ │ │ │ │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是否│備註 │ │ │ │ │沒收│ │ ├──┼─────────┼───┼──┼──────────┤ │一 │愷他命 6包(總毛重│甲○○│是 │保管字號:本院 107年│ │ │5.38公克,含包裝袋│ │ │度院安字第152號(655│ │ │6個) │ │ │號本院卷第36頁) │ ├──┼─────────┼───┼──┼──────────┤ │二 │磅秤1個 │甲○○│是 │保管字號:本院 107年│ │ │ │ │ │度院保字第464號(655│ │ │ │ │ │號本院卷第34頁) │ ├──┼─────────┼───┼──┼──────────┤ │三 │分裝袋1批 │甲○○│是 │保管字號:本院 107年│ │ │ │ │ │度院保字第464號(655│ │ │ │ │ │號本院卷第34頁) │ ├──┼─────────┼───┼──┼──────────┤ │四 │搭配門號0000000000│甲○○│是 │保管字號:本院 107年│ │ │號使用之iPhone廠牌│ │ │度院保字第464號(655│ │ │行動電話(IMEI:35│ │ │號本院卷第34頁)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內含SIM卡1枚) │ │ │ │ ├──┼─────────┼───┼──┼──────────┤ │五 │分食吸管1支 │甲○○│否 │保管字號:本院 107年│ │ │ │ │ │度院保字第464號(655│ │ │ │ │ │號本院卷第3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