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4584 號

日期 69 年 11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被告被訴連續侵占會款及支票之事實,雖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本院認該侵占罪與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則檢察官既對該重罪即偽造有價證券罪提起上訴,基於上訴不可分之原則,該輕罪即侵占罪亦應視為上訴,而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從而本院對於該侵占罪部分,自應併予審判。 (按原判決係分別論科)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69 年台上字第 4584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