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瑞玲
- 受刑人
- 劉維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維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