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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嶽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韓漢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漢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韓漢碂因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韓漢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貪汙治罪條例 │ 貪汙治罪條例 │ 貪汙治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 97年間至99年間 │ 97年間至99年間 │ 96年間至97年間 │├─────┼────────────┼────────────┼────────────┤│偵查(自訴│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 │ 102年度偵字第4696號、 │ 107年度偵字第12485號、││及案號 │ 102年度偵字第7437號 │ 102年度偵字第7437號 │ 107年度偵字第12587號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 │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 實 ├──┼────────────┼────────────┼────────────┤│ 審 │判決│ 106年5月9日 │ 106年5月9日 │ 109年8月20日 ││ │日期│ │ │ │├──┼──┼────────────┼────────────┼────────────┤│ 確 │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628號 │ 107年度台上字第628號 │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 決 ├──┼────────────┼────────────┼────────────┤│ │確定│ 109年5月21日 │ 109年5月21日 │ 109年9月19日 ││ │日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4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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