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黃天怡
- 被告
- 張志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制字第8 號、108 年度執字第5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天怡因被告張志成違反醫療法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原聲請書誤載部分,業經更正】),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訊問併諭知保證金額3 萬元,嗣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迨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及居所地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於該案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固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5672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函文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拘提照片影本在卷可參,然而,受刑人因另案經本院發佈通緝後,業於109 年2 月17日緝獲歸案,此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具保之受刑人雖曾經逃匿,然既曾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謂其逃匿,受刑人顯非在「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