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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旭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旭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旭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旭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7 月14日  │108 年11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 年度│新竹地檢108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611號  │毒偵字第2236號  │
├───┬────┼────────┼────────┤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109 年度竹簡字第│
│      │        │1275號          │202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11月19日  │109 年3 月5 日  │
├───┼────┼────────┼────────┤
│確定判│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109 年度竹簡字第│
│      │        │1275號          │202 號          │
│      ├────┼────────┼────────┤
│      │判    決│108 年12月23日  │109 年4 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9 年度│新竹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113 號    │執字第213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