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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煙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家銘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許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毀損 │ 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1日 │107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署108年度偵字第 │108年度偵緝字第464││及案號 │11631號 │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108年度竹簡字第 ││ 事 │ │1306號 │1191號 ││ 實 ├──┼────────┼─────────┤│ 審 │判決│108年12月26日 │109年3月31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108年度竹簡字第 ││ 判 │ │1306號 │1191號 ││ 決 ├──┼────────┼─────────┤│ │確定│109年2月7日 │109年5月12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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