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易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易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易昇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易昇因幫助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