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文
- 指定辯護人
- 林士淳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10 年5 月4日、110年5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志文、辯護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共2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而被告固於110 年5 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為何,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