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9823、10333 、10550 、11461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霆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吳俊霆於108 年6 月間起,參與含真實身分不詳、綽號「泰國代購」、「禍為福先」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禍為福先」擔任車手頭,吳俊霆擔任提領人頭帳戶匯入款項之車手(吳俊霆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業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刑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吳俊霆、「泰國代購」、「禍為福先」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之機房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黃雅琴等29人實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行為,使黃雅琴等人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人頭帳戶(人頭帳戶部分由檢警另行偵辦);另一方面,「禍為福先」則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吳俊霆,並由「泰國代購」指示吳俊霆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贓款,再由吳俊霆將領得之款項交予「禍為福先」。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吳俊霆並因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3000 元之報酬。嗣經黃雅琴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一、被告吳俊霆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108 偵9823卷【下稱偵卷一】第48頁、院卷第174 、194 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雅琴、鄭慧庭(偵卷一第11-14 、26-27 頁)、杜玉慧、李文妤、張芮甄、張毓真、謝玉華、蘇琬茹、熊培雯、林晏妤、詹雅萍、吳柏陞(108 偵10333 卷【下稱偵卷二】第30-31 、48-50 、56-58 、64-66、76-77 、84-85 、94-96 、105-107 、118-121 、138-139 頁)、鄭又瑄、張淑媛、官素情、詹淑雯(108 偵10550卷【下稱偵卷三】第21-24 、33-36 、40-42 、56-62 頁)、吳相宜、薛振瑋、余欣芳、張珉瑄、蔡至德、段懷玲、陳鳳林、翁承煌、林汝錚、鍾宜恆、陳怡如、陳冠妍、陳佳穗(108 偵11461 卷【下稱偵卷四】第71-77 、79-81 、87-88 、93-96 、99-101、105-107 、113-115 、119-121 、126-129 、138-140 、148-150 、156-157 、163-166 頁)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下列證據在卷可查:
㈠黃雅琴之相關報案紀錄、鄭慧庭提供之相關匯款單據及相關報案紀錄(偵卷一第15、22-25 、27-28 、31、35-36 頁)、杜玉慧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相關匯款單據、李文妤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證明、張芮甄所提供之匯款單據及相關報案紀錄、張毓真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單據、謝玉華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單據、蘇琬茹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單據、熊培雯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暨匯款資料、林晏妤之相關報案紀錄、所提供之網頁資料及對話紀錄(含匯款資料)、詹雅萍之相關報案紀錄、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吳柏陞之相關報案紀錄、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偵卷二第32-33 、35、38、40-43 、46、47、50-51 、53-54 、59-62、63、68-72 、74、75、78-82 、83、86-92 、93、97-103、104 、108-116 、117 、122-136 、137 、140-147 頁)、鄭又瑄之相關報案紀錄、所提供之匯款單據及通話紀錄、張淑媛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資料、官素情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單據、詹淑雯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部分存匯款單據(偵卷三第25-26 、31、37-39 、43-44 、48、54、63-64 、94頁)、吳相宜之相關報案紀錄、薛振瑋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帳戶明細、余欣芳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供之匯款單據、張珉瑄之相關報案紀錄、蔡至德之相關報案紀錄、段懷玲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出之提款及匯款單據、陳鳳林之相關報案紀錄、翁承煌之相關報案紀錄、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及存摺內頁影本、林汝錚之相關報案紀錄(含與鍾宜恆有關之轉匯情形)、所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及匯款單據、鍾宜恆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出之匯款單據、陳怡如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出之匯款單據、陳冠妍之相關報案紀錄及所提出之匯款單據、陳佳穗之相關報案紀錄、所提出之匯款資料單據及存摺內頁影本(偵卷四第78、82-86 、89-92 、97-98 、102-104 、108-112 、116-118 、122-125 、130-137 、141-146 、152-155 、159-162 、167-169 、172 、174 、176 頁)。
㈡被告提領贓款時之相關監視器影像截圖(偵卷一第7 頁、偵卷二第9-11頁、偵卷三第15-17 頁、偵卷四第13-30 、56頁)。
㈢A 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申辦資料(林姿妤台新,偵卷一第7-8、65頁)。
㈣B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范育禎台銀,偵卷一第86-88 頁、偵卷二第16-17 頁)。
㈤C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柳志勇郵局,偵卷一第72-74 頁、偵卷二第18-19 頁)。
㈥D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丁政宏中信,偵卷一第98-102、偵卷二第20-21 頁)。
㈦E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威豪國泰世華,偵卷一第104-107 頁、偵卷二第22-23 頁)。
㈧F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育慶郵局,偵卷一第75-82 頁、偵卷二第24-26 頁)。
㈨G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淯真郵局,偵卷一第83-84 頁、偵卷二第27-28 頁)。
㈩H 帳戶交易明細(林姿妤臺企銀,偵卷三第17頁)。I 帳戶交易明細(蔡詩涵郵局,偵卷三第18頁)。J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淑貞郵局,偵卷一第67-69 頁)。K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鄭筱君郵局,偵卷一第70-71 頁)。L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巧恩富邦,偵卷一第90-92 頁)。M 帳戶之申辦資料(范育禎台新,偵卷一第64頁)。N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石培宇中信,偵卷一第94-97 頁)。O 帳戶申登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嘉玲合庫,偵卷一第110-113 頁)。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罪,又被告本案提領如附表一所示29名告訴人遭詐騙之贓款行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共29罪)。
㈡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與撥打電話詐騙告訴人之成員間彼此相識,然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其等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手法行騙,當為主觀上所已預見之範圍,其等復在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故被告、「泰國代購」、「禍為福先」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9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至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詹淑雯在起訴書所載179968元之外之100000元部分(及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5-1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均與被告本案業經起訴之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6至30所示),具有接續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另附表一編號27關於由林汝錚轉匯至L 帳戶中之21985元部分,亦與業經起訴之鍾宜恆遭詐59974 元部分具有接續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此等部分均應由本院依法擴張審理之。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所生者為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侵害,且告訴人所受損害數額超過130 萬元,金額非微,更助長現今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不宜輕縱;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犯後態度部分,考量被告本案於詐欺集團中所擔任較下層車手角色之參與情節,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罪,爰為其有利之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部分,被告犯罪之心態與一般類似情節犯罪行為人之普遍心態並無差異,亦不足認定受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始致犯罪,均不為被告不利考量;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部分,被告自承國中肄業、目前從事防水工程、經濟狀況勉持、未與家人同住但須負擔家中開支,暨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除與本案有關之諸多車手案件外,尚曾因犯酒後駕車、幫助詐欺等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難認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本案案發距今已久、被告始終未能明確說明其本案之實際犯罪所得之價額為何,是本案犯罪所得價額之認定顯有困難;惟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合計遭詐騙之金額超過130 萬元,已如前述,又被告於偵查中並供稱:我領款的報酬是1%等語(偵卷一第48頁),且被告於警詢中亦明確表示本案確有因而自詐欺集團取得報酬(偵卷一第4 頁),是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依附表一各告訴人遭詐騙金額總額之1 %作為前提,估算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3000 元。此等金額既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曾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過程 │
├──┼───────────────────────────────────┤
│1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9 時許,撥打電話予黃│
│ │雅琴,向黃雅琴謊稱因美咖網站作業疏失造成客戶資料轉成經銷商扣貨款,須作│
│ │註銷動作云云,致黃雅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10時許│
│ │,分別匯款共計89989 元至林姿妤所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下稱A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關於黃雅琴部分之提領│
│ │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2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7 時8 分許,撥打電話│
│ │予鄭慧庭,向鄭慧庭謊稱因奇摩網站網路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須取消扣款云│
│ │云,致鄭慧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10時許,分別匯款│
│ │共計48985 元(起訴書誤載為49004 元,應予更正)至A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
│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關於鄭慧庭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3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7 時13分許,撥打電話│
│ │予杜玉慧,向杜玉慧謊稱因小三美日網站網路作業疏失造成購物訂單設為經銷商│
│ │分期付款,須解除設定云云,致杜玉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
│ │日晚間8 時許,分別匯款合計39984 元至范育禎所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 │號帳戶(下稱B 帳戶),另於同日晚間9 時許,分別匯款合計69970 元至丁政宏│
│ │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
│ │表二編號5 至10所示關於杜玉慧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4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8 時15分許,撥打電話│
│ │予李文妤,向李文妤謊稱因MKUP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客戶資料轉成經銷商,須│
│ │解除設定云云,致李文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許│
│ │,匯款25123 元至B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5 至6 所示關於李文妤部│
│ │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8 時許,撥打電話予張│
│ │芮甄,向張芮甄謊稱因讀冊購書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客戶資料轉成經銷商,須│
│ │解除設定云云,致張芮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許│
│ │,匯款14123 元至B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5 至6 所示關於張芮甄部│
│ │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6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9 時21分許,撥打電話│
│ │予張毓真,向張毓真謊稱因小三美日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客戶資料轉成經銷商│
│ │,須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毓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10│
│ │時許,分別匯款共計76952 元至柳志勇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 │稱C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關於張毓真部分之提領贓款│
│ │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25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謝│
│ │玉華,自稱為謝玉華之朋友林劉妙因生活因難要向其借錢云云,致謝玉華陷於錯│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許,匯款50000 元至林威豪所申設│
│ │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
│ │號14至16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8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26日下午5 時35分許,撥打電話│
│ │予蘇琬茹,向蘇琬茹謊稱因美咖拍賣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購物訂單設為分期付│
│ │款,須解除設定云云,致蘇琬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
│ │6 時許,匯款10123 元至陳育慶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 帳│
│ │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關於蘇琬茹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9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26日下午6 時28分許,撥打電話│
│ │予熊培雯,向熊培雯謊稱因在綺麗國際有限公司彩妝店消費時電腦設定為會員,│
│ │須依指示解除會員設定云云,致熊培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
│ │日下午6 時許,匯款11234 元至F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18至19所示│
│ │關於熊培雯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0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林晏妤之朋友臉書上刊登販買IphoneXS手機│
│ │之不實訊息,致林晏妤陷於錯誤,於108 年6 月25日下午5 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
│ │聯絡賣家欲購買該手機,並於108 年6 月26日晚間7 時許,匯款18000 元至王淯│
│ │真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
│ │編號20所示關於林晏妤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1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詹雅萍之朋友臉書上刊登販買IphoneXS手機│
│ │之不實訊息,致詹雅萍陷於錯誤,詹雅萍於108 年6 月26日晚間7 時7 分許以通│
│ │訊軟體LINE聯絡賣家欲購買該手機,並於同日晚間7 時許,匯款18000 元至G 帳│
│ │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關於詹雅萍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2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吳柏陞之臉書上刊登販買IphoneXR手機之不│
│ │實訊息,致吳柏陞陷於錯誤,吳柏陞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賣家欲購買該手機,並│
│ │於108 年6 月26日晚間7 時許,匯款13000 元至G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
│ │編號20所示關於吳柏陞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3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6 時許,撥打電話予鄭│
│ │又瑄,向鄭又瑄謊稱因網路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須解除鎖定云云,致鄭又瑄│
│ │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9 時許,匯款29123 元至林姿妤│
│ │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H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
│ │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關於鄭又瑄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4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8 時8 分許,撥打電話│
│ │予張淑媛,向張淑媛謊稱因美咖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訂購商品變成團購訂單,│
│ │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淑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9 時│
│ │許,匯款10123 元(起訴書誤載非屬張淑媛財產之5985元,應予更正扣除)至H │
│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關於張淑媛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5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官素情,│
│ │向官素情謊稱因網路作業疏失造成購物訂單設為分期付款,須解除設定云云,致│
│ │官素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9 時許,匯款29985 元至│
│ │H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21至25所示關於官素情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6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25日下午6 時14分許,撥打電話│
│ │予詹淑雯,向詹淑雯謊稱因美咖購物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會員資料設定錯誤,│
│ │須解除設定云云,致詹淑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10時│
│ │至6 月26日下午1 時許(起訴書誤載為至下午4 時許,應予更正),分別匯款或│
│ │存款共計279968元(起訴書漏載其中100000元,應由本院擴張審理範圍)至蔡詩│
│ │涵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
│ │編號25-1、26至30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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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9 日下午6 時45分許,撥打電話│
│ │予吳相宜,向吳相宜謊稱因ORBIS 保養品店網路作業疏失造成訂單金額設定錯誤│
│ │,須取消扣款設定云云,致吳相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
│ │間8 時許,匯款99099 元至陳淑貞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 │
│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31至35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18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9 日晚間8 時1 分許,撥打電話│
│ │予薛振瑋,向薛振瑋謊稱因美咖網站作業疏失造成持續扣款,須解除扣款設定云│
│ │云,致薛振瑋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許,匯款4123│
│ │元至J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關於薛振瑋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9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9 日晚間7 時27分許,撥打電話│
│ │予余欣芳,向余欣芳謊稱因美咖網站作業疏失造成加入會員,須取消會員設定云│
│ │云,致余欣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許,匯款1612│
│ │3 元至J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36至37所示關於余欣芳部分之提領贓│
│ │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0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9 日晚間7 時許,撥打電話予張│
│ │珉瑄,向張珉瑄謊稱因小三美日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建立成批發商訂單,須取│
│ │消訂單設定云云,致張珉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
│ │許,匯款15950 元至J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36至37所示關於張珉瑄│
│ │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1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8 日下午4 時15分許,撥打電話│
│ │予蔡至德,向蔡至德謊稱因小三美日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建立成批發商訂單,│
│ │須取消訂單設定云云,致蔡至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8 年6 │
│ │月9 日晚間9 時17分許,存款10985 元(起訴書誤列跨行存款費用15元,應逕予│
│ │更正扣除)至J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2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34分許,撥打電話│
│ │予段懷玲,向段懷玲謊稱因美咖( MKUP) 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分期轉帳會重複│
│ │扣款,須取消扣款設定云云,致段懷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
│ │日下午5 時許,分別匯款、存款共計59970 元(起訴書誤列跨行存款費用15元,│
│ │應逕予更正扣除)至鄭筱君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K 帳戶)│
│ │。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39至41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23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59分許,撥打電話│
│ │予陳鳳林,向陳鳳林謊稱因讀冊生活網站員工作業疏失造成訂單設定為分期付款│
│ │,須取消訂單設定云云,致陳鳳林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
│ │午5 時許,匯款21123 元至K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42至43所示關於│
│ │陳鳳林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4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59分許,撥打電話│
│ │予翁承煌,向翁承煌謊稱因讀冊公司員工作業疏失造成升級為VIP 客戶,須向銀│
│ │行為解約設定云云,致翁承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5 │
│ │時許,匯款13123 元(起訴書誤列未轉帳成功之5800元,應逕予更正扣除)至K │
│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44至45所示關於翁承煌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5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5 時45分許,撥打電話│
│ │予林汝錚,向林汝錚謊稱因美咖購物網員工作業疏失造成扣款錯誤,須取消扣款│
│ │云云,致林汝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5 時至6 時許,│
│ │匯款7123元、30元至K 帳戶(起訴書將應屬附表一編號27告訴人鍾宜恆所損失之│
│ │21985 元部分誤列於此,此處應由本院逕予更正扣除之)。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
│ │二編號44至45所示關於林汝錚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6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44分許,撥打電話│
│ │予陳怡如,向陳怡如謊稱因小三美日網站員工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為特約廠商,│
│ │須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怡如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5 時│
│ │許,匯款19982 元至K 帳戶,另於同日晚間6 時許,分別匯款共計107089元(起│
│ │訴書誤載為127072元,應由本院逕予更正扣除之)至范育禎所申設之台新銀行20│
│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 帳戶);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44至45所示關│
│ │於陳怡如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及附表二編號52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27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下午5 時15分許,撥打電話│
│ │予鍾宜恆,向鍾宜恆謊稱因美咖購物網員工作業疏失誤將其加入會員,須取消設│
│ │定云云,致鍾宜恆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6 時許,分別│
│ │匯款59974 元至楊巧恩所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L 帳戶│
│ │),另匯款21985 元至不知情之林汝錚郵局帳戶後,由林汝錚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指示將之轉匯入L 帳戶中(此部分21985 元起訴書漏載,應由本院擴張審理範圍│
│ │)。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46至51所示關於鍾宜恆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28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12日晚間7 時24分許,撥打電話│
│ │予陳冠妍,向陳冠妍謊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須解除設定云云,│
│ │致陳冠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許,匯款17950 元│
│ │至石培宇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N 帳戶)。嗣吳俊霆│
│ │則為如附表二編號53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9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6 月20日晚間9 時26分許,撥打電話│
│ │予陳佳穗,向陳佳穗謊稱因美康公司員工作業疏失將其帳戶設定錯誤而重複扣款│
│ │,須解除設定云云,致陳佳穗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10│
│ │時至11時許,分別匯款共計67974 元(起訴書誤列入相關手續費30元,應予更正│
│ │扣除)至林嘉玲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O 帳戶│
│ │)。嗣吳俊霆則為如附表二編號54至59所示關於陳佳穗部分之提領贓款行為。 │
│ ├───────────────────────────────────┤
│ │主文: │
│ │吳俊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
│1 │108年6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A 帳戶 │
│ │晚上10時20分許 │全家超商新竹西大店 │ │ │
├──┼─────────┼──────────┼──────────┼────┤
│2 │108年6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A 帳戶 │
│ │晚上10時21分許 │全家超商新竹西大店 │ │ │
├──┼─────────┼──────────┼──────────┼────┤
│3 │108年6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A 帳戶 │
│ │晚上10時22分許 │全家超商新竹西大店 │ │ │
├──┼─────────┼──────────┼──────────┼────┤
│4 │108年6月12日 │台新銀行 │79000元 │A 帳戶 │
│ │晚上11時40分許 │全家超商新竹建源店 │ │ │
├──┼─────────┼──────────┼──────────┼────┤
│5 │108年6月12日 │臺灣銀行 │100000元 │B 帳戶 │
│ │晚上9時21分許 │新竹分行 │ │ │
├──┼─────────┼──────────┼──────────┼────┤
│6 │108年6月12日 │臺灣銀行 │9000元 │B 帳戶 │
│ │晚上9時22分許 │新竹分行 │ │ │
├──┼─────────┼──────────┼──────────┼────┤
│7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70000元 │D 帳戶 │
│ │晚上10時12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大遠百店│ │ │
├──┼─────────┼──────────┼──────────┼────┤
│8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16000元 │D 帳戶 │
│ │晚上10時13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大遠百店│ │ │
├──┼─────────┼──────────┼──────────┼────┤
│9 │108年6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D 帳戶 │
│ │晚上11時32分許 │萊爾富超商新竹建中店│ │ │
├──┼─────────┼──────────┼──────────┼────┤
│10 │108年6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 │5000元 │D 帳戶 │
│ │晚上11時33分許 │萊爾富超商新竹建中店│ │ │
├──┼─────────┼──────────┼──────────┼────┤
│11 │108年6月12日 │新竹東門郵局 │60000元 │C 帳戶 │
│ │晚上10時55分許 │ │ │ │
├──┼─────────┼──────────┼──────────┼────┤
│12 │108年6月12日 │新竹東門郵局 │60000元 │C 帳戶 │
│ │晚上10時56分許 │ │ │ │
├──┼─────────┼──────────┼──────────┼────┤
│13 │108年6月12日 │新竹東門郵局 │6000元 │C 帳戶 │
│ │晚上10時57分許 │ │ │ │
├──┼─────────┼──────────┼──────────┼────┤
│14 │108年6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E 帳戶 │
│ │下午2時12分許 │萊爾富超商新竹虹鑫店│ │ │
├──┼─────────┼──────────┼──────────┼────┤
│15 │108年6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E 帳戶 │
│ │下午2時13分許 │萊爾富超商新竹虹鑫店│ │ │
├──┼─────────┼──────────┼──────────┼────┤
│16 │108年6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 │10000元 │E 帳戶 │
│ │下午2時14分許 │萊爾富超商新竹虹鑫店│ │ │
├──┼─────────┼──────────┼──────────┼────┤
│17 │108年6月26日 │新竹建中郵局 │60000元 │F 帳戶 │
│ │下午6時37分許 │ │ │ │
├──┼─────────┼──────────┼──────────┼────┤
│18 │108年6月26日 │新竹建中郵局 │50000元 │F 帳戶 │
│ │下午6時37分許 │ │ │ │
├──┼─────────┼──────────┼──────────┼────┤
│19 │108年6月26日 │新竹建中郵局 │11000元 │F 帳戶 │
│ │下午6時38分許 │ │ │ │
├──┼─────────┼──────────┼──────────┼────┤
│20 │108年6月26日 │新竹民主路郵局 │49000元 │G 帳戶 │
│ │晚上8時19分許 │ │ │ │
├──┼─────────┼──────────┼──────────┼────┤
│21 │108年6月12日 │萊爾富便利商店 │20000元 │H 帳戶 │
│ │晚上9時45分許 │竹森門市 │ │ │
├──┼─────────┼──────────┼──────────┼────┤
│22 │108年6月12日 │萊爾富便利商店 │20000元 │H 帳戶 │
│ │晚上9時46分許 │竹森門市 │ │ │
├──┼─────────┼──────────┼──────────┼────┤
│23 │108年6月12日 │萊爾富便利商店 │20000元 │H 帳戶 │
│ │晚上9時47分許 │竹森門市 │ │ │
├──┼─────────┼──────────┼──────────┼────┤
│24 │108年6月12日 │統一便利商店 │20000元 │H 帳戶 │
│ │晚上9時51分許 │俊友門市 │ │ │
├──┼─────────┼──────────┼──────────┼────┤
│25 │108年6月12日 │統一便利商店 │20000元 │H 帳戶 │
│ │晚上9時52分許 │俊友門市 │ │ │
├──┼─────────┼──────────┼──────────┼────┤
│25-1│108 年6 月25日 │不詳地點 │共計10萬元 │I 帳戶 │
│ │晚上10時18分至 │ │ │ │
│ │10時24分許 │ │ │ │
├──┼─────────┼──────────┼──────────┼────┤
│26 │108年6月25日 │OK便利商店 │20000元 │I 帳戶 │
│ │晚上11時9分許 │新竹內湖店 │ │ │
├──┼─────────┼──────────┼──────────┼────┤
│27 │108年6月25日 │OK便利商店 │10000元 │I 帳戶 │
│ │晚上11時10分許 │新竹內湖店 │ │ │
├──┼─────────┼──────────┼──────────┼────┤
│28 │108年6月26日 │新竹內湖路郵局 │60000元 │I 帳戶 │
│ │凌晨1時32分許 │ │ │ │
├──┼─────────┼──────────┼──────────┼────┤
│29 │108年6月26日 │新竹內湖路郵局 │60000元 │I 帳戶 │
│ │凌晨1時33分許 │ │ │ │
├──┼─────────┼──────────┼──────────┼────┤
│30 │108年6月26日 │新竹內湖路郵局 │29000元 │I 帳戶 │
│ │凌晨1時34分許 │ │ │ │
├──┼─────────┼──────────┼──────────┼────┤
│31 │108年6月9日 │臺北富邦銀行 │20000元 │J 帳戶 │
│ │晚上8時28分許 │竹北分行 │ │ │
├──┼─────────┼──────────┼──────────┼────┤
│32 │108年6月9日 │臺北富邦銀行 │20000元 │J 帳戶 │
│ │晚上8時28分許 │竹北分行 │ │ │
├──┼─────────┼──────────┼──────────┼────┤
│33 │108年6月9日 │臺北富邦銀行 │20000元 │J 帳戶 │
│ │晚上8時29分許 │竹北分行 │ │ │
├──┼─────────┼──────────┼──────────┼────┤
│34 │108年6月9日 │臺北富邦銀行 │20000元 │J 帳戶 │
│ │晚上8時29分許 │竹北分行 │ │ │
├──┼─────────┼──────────┼──────────┼────┤
│35 │108年6月9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J 帳戶 │
│ │晚上8時33分許 │六家庄分行 │ │ │
├──┼─────────┼──────────┼──────────┼────┤
│36 │108年6月9日 │臺灣銀行 │20000元 │J 帳戶 │
│ │晚上8時39分許 │六家分行 │ │ │
├──┼─────────┼──────────┼──────────┼────┤
│37 │108年6月9日 │臺中商銀 │17000元 │J 帳戶 │
│ │晚上9時3分許 │竹北分行 │ │ │
├──┼─────────┼──────────┼──────────┼────┤
│38 │108年6月9日 │中國信託銀行 │11000元 │J 帳戶 │
│ │晚上9時23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鐵興店 │ │ │
├──┼─────────┼──────────┼──────────┼────┤
│39 │108年6月12日 │合庫商銀 │20000元 │K 帳戶 │
│ │下午5時32分許 │竹北分行 │ │ │
├──┼─────────┼──────────┼──────────┼────┤
│40 │108年6月12日 │合庫商銀 │20000元 │K 帳戶 │
│ │下午5時33分許 │竹北分行 │ │ │
├──┼─────────┼──────────┼──────────┼────┤
│41 │108年6月12日 │合庫商銀 │20000元 │K 帳戶 │
│ │下午5時34分許 │竹北分行 │ │ │
├──┼─────────┼──────────┼──────────┼────┤
│42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K 帳戶 │
│ │下午5時41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光揚店 │ │ │
├──┼─────────┼──────────┼──────────┼────┤
│43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8000元 │K 帳戶 │
│ │下午5時42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光揚店 │ │ │
├──┼─────────┼──────────┼──────────┼────┤
│44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K 帳戶 │
│ │下午6時1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博明店 │ │ │
├──┼─────────┼──────────┼──────────┼────┤
│45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K 帳戶 │
│ │下午6時2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博明店 │ │ │
├──┼─────────┼──────────┼──────────┼────┤
│46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L 帳戶 │
│ │晚上6時31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新瓦屋店│ │ │
├──┼─────────┼──────────┼──────────┼────┤
│47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L 帳戶 │
│ │晚上6時32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新瓦屋店│ │ │
├──┼─────────┼──────────┼──────────┼────┤
│48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L 帳戶 │
│ │晚上6時34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新瓦屋店│ │ │
├──┼─────────┼──────────┼──────────┼────┤
│49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L 帳戶 │
│ │晚上6時40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鐵興店 │ │ │
├──┼─────────┼──────────┼──────────┼────┤
│50 │108年6月12日 │中國信託銀行 │18000元 │L 帳戶 │
│ │晚上6時41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鐵興店 │ │ │
├──┼─────────┼──────────┼──────────┼────┤
│51 │108年6月12日 │台北富邦銀行 │5000元 │L 帳戶 │
│ │晚上6時48分許 │竹北分行 │ │ │
├──┼─────────┼──────────┼──────────┼────┤
│52 │108年6月12日 │台新銀行 │107000元 │M 帳戶 │
│ │晚上7時9分許 │全家竹北唯美店 │ │ │
├──┼─────────┼──────────┼──────────┼────┤
│53 │108年6月12日 │不詳地點 │18000元 │N 帳戶 │
│ │晚上8時24分許 │ │ │ │
├──┼─────────┼──────────┼──────────┼────┤
│54 │108年6月20日 │中國信託銀行 │20000元 │O 帳戶 │
│ │晚上11時許 │統一便利商店新薪荷店│ │ │
├──┼─────────┼──────────┼──────────┼────┤
│55 │108年6月20日 │中國信託銀行 │10000元 │O 帳戶 │
│ │晚上11時1 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新薪荷店│ │ │
├──┼─────────┼──────────┼──────────┼────┤
│56 │108年6月20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O 帳戶 │
│ │晚上11時6 分許 │萊爾富超商竹北起飛店│ │ │
├──┼─────────┼──────────┼──────────┼────┤
│57 │108年6月20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O 帳戶 │
│ │晚上11時7 分許 │萊爾富超商竹北起飛店│ │ │
├──┼─────────┼──────────┼──────────┼────┤
│58 │108年6月20日 │國泰世華銀行 │11000元 │O 帳戶 │
│ │晚上11時8 分許 │萊爾富超商竹北起飛店│ │ │
├──┼─────────┼──────────┼──────────┼────┤
│59 │108年6月20日 │台新銀行 │16000元 │O 帳戶 │
│ │晚上11時22分許 │全家超商新竹義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