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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沛文卓怡君李建慶

原告
張牡丹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賴東興
被告
李興寶
被告
張書瑋
被告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告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被告
朱恩華即福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張永寬以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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