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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黃沛文卓怡君李建慶
  •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王挺安

  • 原告
    張牡丹
  • 被告
    賴東興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恩華即福將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張牡丹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東興 李興寶 張書瑋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告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被   告 朱恩華即福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張永寬以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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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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