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張牡丹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東興 李興寶 張書瑋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告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被 告 朱恩華即福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張永寬以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