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原 告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江龍 訴訟代理人 葉紀顯 被 告 王智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647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