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惠如、戴盈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陳惠如 被 告 戴盈姍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上列被告戴盈姍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5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