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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楊數盈崔恩寧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 原告
    陳惠如
  • 被告
    戴盈姍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陳惠如 被 告 戴盈姍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上列被告戴盈姍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5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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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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