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建煒、慣展電子有限公司、黃文文、郭威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 告 張建煒 被 告 慣展電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文 被 告 郭威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 度易字第936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慣展電子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37條之案件及郭威震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 、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第37條之案件,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