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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毓華

原告
張建煒
被告
慣展電子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文
被告
郭威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36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慣展電子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37條之案件及郭威震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第37條之案件,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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