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
- 原告
- 陳福星
- 原告
- 陳玉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大偉律師
- 被告
-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煥綺
- 訴訟代理人
- 許萬豪
- 被告
- 梁力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0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