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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751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潘韋廷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漢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55、6420、7624、8106、8177、8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漢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漢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本院准予自111年7月6日起借提執行該有期徒刑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正字第602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5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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