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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李建慶

  • 當事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蓮律師 被 告 黃振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0年 度智易字第4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我是付費會員,合法使用LITV的程式,不構成侵權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振翔被訴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智 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未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又原告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慧儀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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