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漢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漢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漢鐘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葉漢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0日 110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6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7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67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5日 110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67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日 110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658號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6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