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康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康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康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康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速偵字第18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速偵字第3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號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號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4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3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