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1號
- 被告
- 廖玉韋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玉韋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廖玉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見被告廖玉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廖玉韋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趨吉避凶、脫免刑責為基本人性,且被告廖玉韋亦有通緝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廖玉韋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0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廖玉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0年10月21日起入所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觀執字第2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廖玉韋已經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廖玉韋開始執行前開觀察、勒戒之日即110年10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