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劭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彭劭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其於同年4月6日收受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同年4月20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25日送達予其本人收受乙情,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