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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健順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期榮
被告
張明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件欄內之附表即關於「張明益犯罪詐欺款項一覽表」應予補充更正之,如本裁定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件欄內之附表即關於「張明益犯罪詐欺款項一覽表」,因缺漏而顯與原本不符,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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