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期榮
- 被告
- 張明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件欄內之附表即關於「張明益犯罪詐欺款項一覽表」應予補充更正之,如本裁定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件欄內之附表即關於「張明益犯罪詐欺款項一覽表」,因缺漏而顯與原本不符,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