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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健順郭哲宏楊祐庭
  •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 原告
    陳福星陳玉蘭
  • 被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力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陳福星 陳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訴訟代理人 許萬豪 被 告 梁力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0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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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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