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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邦佐
被告
盧治元
被告
陳演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7號、第118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瑞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蔡邦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盧治元犯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演霖犯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邦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3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盧治元前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7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6月26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陳演霖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14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9年2月18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蔡邦佐、盧治元、陳演霖均不知悔改,分別單獨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⒈蔡邦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9月26日上午5時58分許,至許祐銓所經營管理、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夾很大選物販賣店」內,以其持有之鑰匙(未扣案)開啟夾娃娃機台之投幣控制箱,並徒手破壞木製投錢通道,而竊取錢母即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枚得手。

⒉蔡邦佐、盧治元、陳演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9年9月30日凌晨3時40分許,分乘機車至劉柏翔所經營管理、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夾娃娃機店,由盧治元持蔡邦佐所有、客觀上得作為兇器之破壞剪1支(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被告3人所涉另案即109年度11887號等案中扣押並聲請宣告沒收)破壞夾娃娃機台鎖頭,再由盧治元、陳演霖共同持蔡邦佐持有之鑰匙(未扣案)開啟夾娃娃機台零錢箱後,竊取10元硬幣共計約3,000元得手,嗣後並將得款平分。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劉文倩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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