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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0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怡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沅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10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協商時未審酌被害人之意見,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0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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