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淑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3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淑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淑嫻係設址新竹縣○○鄉○○村○○○巷000號1樓「勝利診所」 及上開中興二巷1-6號1樓「忠興診所」之實際出資經營者,負責上開2診所之掛號及健保費用申報業務,為從事業務之 人,劉群一(所另涉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與上開2診所合作,址設上開中興二巷18號「中興藥局」 之負責藥劑生,楊淑嫻另聘請楊重騏(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勝利診所」負責醫師,周聯華(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忠興診所」負責醫師,陳惟一為「忠興診所」受雇醫師。楊淑嫻明知上開2診所未診治附表所示之保險對象,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至109年2月26日止,在上開2診 所,以製作不實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文書檔案,虛報如附表所列之點數,而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其中「勝利診所」合計虛報1萬1,080點,「忠興診所」合計虛報1萬4,648點,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附表所示之人確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就醫紀錄,而依健保點數支付醫療費用,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1,080元予「勝利診所」(已由楊重騏繳回)、1萬3,275元予「忠興診所」(已由周聯華繳回),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權益及健保署對於健保醫療業務管理與醫療費用核付之正確性。嗣健保署抽訪附表所示保險對象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健保署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楊淑嫻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楊淑嫻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他字第589號卷四第35至39、41至44頁,本院卷第31至34、49至60頁)。 (二)經證人胡秋花、吳琪禎、施妙琴、郭堯雄、賴傳銘、伍庭毅、李愛、雀芮、趙芬、高嶺文、古瓊進、邱國能、趙寶珍、廖國佑、朱租稼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詢問時、證人楊重騏、陳惟一、周聯華、劉群一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及偵訊時、證人黎晏辰於偵訊時之證述明確(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46至47、70至72、84至85、115至116、150至152、197至199頁,他字第589號卷二第7至9、47至48、69至70、76至78、92至94、146至147、167至169、197至199頁,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至3、19至21、46至50、56至59、61至66、83至86、92至96 頁,他字第589號卷四第23至24頁反面、36至39頁反面、41至44、50至51、126至126頁反面,偵字第6996號卷第26 至27頁)。 (三)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查: 1、勝利診所、忠興診所及中興藥局涉嫌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至8頁反面) 2、(勝利診所)醫事機構醫事人員歷史清單查詢:執業場所0000000000勝利診所列印資料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9頁) 3、(證人楊重騏)醫事人員執業經歷查詢、醫事人員違約明細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0至13頁) 4、(勝利診所)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列印資料影本1份。 (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4頁) 5、107年9月10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9至30頁) 6、(忠興診所)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列印資料影本1份。 (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1頁) 7、(忠興診所)醫事機構醫事人員歷史清單查詢:執業場所0000000000忠興診所列印資料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2頁) 8、108年11月11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節 錄)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4至35頁) 9、(中興藥局)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列印資料影本1份。 (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6頁) 10、(中興藥局)醫事機構醫事人員現況清單查詢:執業場所0000000000中興藥局列印資料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7頁) 11、105年11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藥局適用)(節錄)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38至39頁) 12、108年3月20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節錄)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40至41頁) 13、(被告楊淑嫻、證人周聯華)108年9月6日聘任合約書影 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42頁) 14、(證人胡秋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48至49頁) 15、(證人胡秋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50至52頁) 16、(證人胡秋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8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53至60頁) 17、(證人胡秋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9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61至69頁)18、(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6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73至78頁) 19、(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79至80頁) 20、(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81至82頁) 21、(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83頁) 22、(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86至87頁) 23、(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88至89頁) 24、(證人吳琪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5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96至100頁 ) 25、(證人吳琪禎)109年3月13日提出之「108年10月7日至109年3月9日差勤打卡資料影本共4紙」。(見他字第589號 卷一第101至104頁) 26、(證人吳琪禎)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全民健康 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3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05至114頁) 27、(證人施妙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17至118頁) 28、(證人施妙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19頁) 29、(證人施妙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20至121頁) 30、(證人施妙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22至123頁) 31、(證人施妙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8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24至131頁) 32、(證人施妙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32至133頁) 33、(證人施妙琴)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全民健康 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45紙、健康檢查結果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34至149頁) 34、(證人郭堯雄)109年3月9日電子郵件影本1份(RE:台灣三菱電梯-郭堯雄請假紀錄)。(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53至157頁) 35、(證人郭堯雄)就診日期與上班期間核對資料1份。(見 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58頁) 36、(證人郭堯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4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59至162頁) 37、(證人郭堯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63至165頁) 38、(證人郭堯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1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66至177頁) 39、(證人郭堯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78至179頁) 40、(證人郭堯雄)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健康檢查 結果2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5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180至196頁) 41、證人賴傳銘於109年3月10日訪問紀錄提出之「忠興診所(家庭醫學科)名片正反面暨連續處方日期影本各1紙」。 (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200頁) 42、(證人賴傳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201至202頁) 43、(證人賴傳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203至204頁) 44、(證人賴傳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7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205至211頁) 45、(證人賴傳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212至213頁) 46、(證人賴傳銘)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健康檢查 結果1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28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一第214至219頁、他字第589號 卷二第1至6頁) 47、(證人伍庭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0至12頁) 48、(證人伍庭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3至15頁) 49、(證人伍庭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9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6至24頁) 50、(證人伍庭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9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25至33頁)51、(證人伍庭毅)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健康檢查 結果1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44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34至46頁) 52、(證人李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49至50頁) 53、(證人李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51至52頁) 54、(證人李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5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53至57頁) 55、(證人李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4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58至61頁) 56、(證人李愛)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全民健康保險門診 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25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 第62至68頁) 57、(證人雀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71頁) 58、(證人雀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72頁) 59、(證人雀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73頁) 60、(證人雀芮)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全民健康保險門診 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74至75頁) 61、(證人趙芬)立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8年11月至109年2 月差勤資料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79頁) 62、(證人趙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80頁) 63、(證人趙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81至82頁) 64、(證人趙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83至85頁) 65、(證人趙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86頁) 66、(證人趙芬)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全民健康保險門診 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3紙、檢康檢查結果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87至91頁) 67、(證人高嶺文)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至109年3月考勤紀錄表影本共20紙。(見他字第589號卷 二第95至114頁) 68、(證人高嶺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4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15至118頁) 69、(證人高嶺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19至120頁) 70、(證人高嶺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1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21至131頁) 71、(證人高嶺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72、(證人高嶺文)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全民健康保險門 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56紙。(見他字第589號卷 二第134至145頁) 73、(證人古瓊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48至149頁) 74、(證人古瓊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50至150-1頁) 75、(證人古瓊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7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51至157頁) 76、(證人古瓊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58至159頁) 77、(證人古瓊進)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健康檢查結果1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19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60至166頁) 78、(證人邱國能)銘廬保全(股)公司【國家同步輻射】108年度元月份至109年度3月份輪值表本月工時影本共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70至172頁) 79、(證人邱國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73至175頁) 80、(證人邱國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76至177頁) 81、(證人邱國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8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79至186頁) 82、(證人邱國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187至188頁) 83、(證人邱國能)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全民健康保險門 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3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 二第189至196頁) 84、(證人趙寶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資料倉儲)影本5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200至203-1頁) 85、(證人趙寶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204至205頁) 86、(證人趙寶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1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206至216頁) 87、(證人趙寶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217至218頁) 88、(證人趙寶珍)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3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二第219至224頁) 89、(證人廖國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4 至5頁) 90、(證人廖國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6至8頁) 91、(證人廖國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9頁) 92、(證人廖國佑)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健康檢查 結果1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18紙、健康檢查結果2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至17 頁) 9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3月13日健保桃字第1093008840A號函之回執聯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8頁) 94、(證人朱租稼)7月22日至12月25日之出勤資料影本共8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22至29頁) 95、(證人朱租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30至31頁) 96、(證人朱租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3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32至34頁) 97、(證人朱租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35頁) 98、(證人朱租稼)中興診所病歷影本1份暨檢附之健康檢查 結果1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資料影本共22紙、健康檢查結果2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36至45 頁) 99、勝利診所(0000000000)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共2紙 。(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51至52頁) 100、勝利診所(0000000000)107年9月至108年1月補卡2刷申 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53頁) 101、忠興診所(0000000000)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共3紙 。(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67至69頁) 102、忠興診所(0000000000)未經醫師診斷逕由護理人員換藥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70頁) 103、忠興診所(0000000000)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核對病歷結果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71至72頁) 104、忠興診所(0000000000)108年10月至109年2月費用申報 資料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73頁) 105、(證人周聯華)聘僱契約影本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74至78頁) 106、中興藥局(0000000000)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共3紙 。(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97至99頁) 107、中興藥局(0000000000)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核對處方箋結果影本2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0至101頁) 108、中興藥局(0000000000)104年4月至109年3月補卡2刷申 報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2 頁) 109、(證人楊重騏)109年5月29日切結書影本1份。(見他字 第589號卷三第103頁) 110、(證人楊重騏)109年6月5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4頁) 11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27日健保桃字第1093010018B號函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5頁) 【勝利診所】 112、(證人劉群一)109年5月21日切結書影本1份。(見他字 第589號卷三第106頁) 113、109年7月6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1紙。(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8頁) 11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7月10日健保桃字第1093009753號函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09頁) 【中興藥局】 115、(證人周聯華)109年5月29日切結書影本1份。(見他字 第589號卷三第110頁) 116、(證人周聯華)109年7月3日、109年8月17日申請書影本 各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11至112頁) 11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27日健保桃字第1093010018A號函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13至114頁) 【勝利診所、楊重騏醫師】 11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27日健保桃字第1093010018C號函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15至116頁反 面)【忠興診所、周聯華醫師】 11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27日健保桃字第1093010018D號函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三第117至118頁) 【中興藥局、劉群一藥劑生】 120、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3月25日健保桃字第1103052050號函1份。(見他字第589號卷四第27至29頁) 121、(證人黎晏辰)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保險別:勞保與就保列印資料1份。(見偵字第6996號卷第21至22頁反面) (四)綜上所述,被告楊淑嫻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事實相符,應堪憑採,其所為前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登載業務上不實準文書後,復持以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觀諸該規定於72年6月26日後未曾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 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 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併予敘明。 (二)接續犯: 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係基於單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多次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磁紀錄傳輸至健保署而詐取健保醫療費用,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屬集合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想像競合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利用執行業務之便,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醫療費用,除損及附表所示病患之利益,更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將證人楊重騏、周聯華代繳返還健保署之金額分別返還證人楊重騏、周聯華(見本院卷第52頁),及其於本院簡式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狀況,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被告本件詐得之健保點數換算所領得之金額11,080元、13,275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前經證人楊重騏、周聯華先代繳返還健保署,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將款項分別返還證人楊重騏、周聯華,並經證人楊重騏、周聯華點收無訛(見本院卷第5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保險對象 醫療機構 日期 虛報點數 1 胡秋花 忠興診所 108/10/28 505 2 胡秋花 忠興診所 108/10/29 308 3 胡秋花 忠興診所 108/10/30 308 4 吳琪禎 忠興診所 108/10/25 308 5 吳琪禎 忠興診所 108/11/12 308 6 吳琪禎 忠興診所 108/11/13 308 7 吳琪禎 忠興診所 109/02/22 308 8 施妙琴 勝利診所 107/10/01 302 9 施妙琴 勝利診所 107/11/30 302 10 施妙琴 忠興診所 108/11/22 308 11 郭堯雄 勝利診所 107/10/24 302 12 郭堯雄 勝利診所 108/02/15 302 13 郭堯雄 勝利診所 108/05/27 302 14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8/10/30 505 15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8/12/02 308 16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8/12/03 308 17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8/12/06 308 18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8/12/10 308 19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8/12/23 308 20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9/02/17 308 21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9/02/19 308 22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9/02/22 308 23 郭堯雄 忠興診所 109/02/25 308 24 賴傳銘 忠興診所 109/01/14 308 25 賴傳銘 忠興診所 109/02/03 308 26 賴傳銘 忠興診所 109/02/11 308 27 伍庭毅 忠興診所 109/02/04 308 28 李愛 忠興診所 108/12/24 308 29 李愛 忠興診所 108/12/25 308 30 李愛 忠興診所 108/12/26 308 31 雀芮 忠興診所 108/10/31 308 32 趙芬 勝利診所 108/04/06 505 33 趙芬 勝利診所 108/04/29 302 34 趙芬 勝利診所 108/05/29 302 35 趙芬 勝利診所 108/06/17 302 36 趙芬 忠興診所 108/11/02 308 37 趙芬 忠興診所 108/12/18 308 38 趙芬 忠興診所 109/02/22 505 39 高嶺文 勝利診所 107/12/21 302 40 高嶺文 勝利診所 107/12/26 302 41 高嶺文 勝利診所 108/01/07 302 42 高嶺文 勝利診所 108/01/18 302 43 高嶺文 勝利診所 108/02/23 302 44 高嶺文 勝利診所 108/06/10 302 45 高嶺文 忠興診所 109/02/24 308 46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7/08/23 505 47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7/10/24 302 48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7/12/27 302 49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8/01/28 302 50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8/02/27 505 51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8/03/29 302 52 古瓊進 勝利診所 108/04/27 302 53 古瓊進 忠興診所 108/12/19 308 54 古瓊進 忠興診所 109/01/20 505 55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7/09/14 302 56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7/11/21 302 57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7/12/19 302 58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8/03/15 302 59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8/04/08 505 60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8/05/07 302 61 邱國能 勝利診所 108/06/05 302 62 邱國能 忠興診所 108/10/24 308 63 邱國能 忠興診所 108/12/27 308 64 邱國能 忠興診所 108/12/28 308 65 邱國能 忠興診所 108/12/30 308 66 邱國能 忠興診所 109/02/19 308 67 邱國能 忠興診所 109/02/26 308 68 趙寶珍 勝利診所 107/11/07 302 69 趙寶珍 勝利診所 107/11/22 302 70 趙寶珍 勝利診所 107/11/30 302 71 趙寶珍 勝利診所 108/01/22 302 72 趙寶珍 勝利診所 108/02/16 302 73 廖國佑 忠興診所 108/12/04 308 74 廖國佑 忠興診所 108/12/05 308 75 廖國佑 忠興診所 108/12/07 308 76 廖國佑 忠興診所 109/01/03 308 77 朱租稼 忠興診所 108/12/12 308 78 朱租稼 忠興診所 108/12/13 308 79 朱租稼 忠興診所 108/12/14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