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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數盈江宜穎崔恩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火
被告
劉金相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告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壁嫣
被告
許清順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家旻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80號、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志弘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易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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