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明澈
- 選任辯護人
- 馮達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康書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舜麟律師
- 被告
-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維斌
- 代表人
- 上一被 告
- 代理人
- 陳文吟
- 代理人
- 鄭俊彥
- 代理人
- 上一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 余若凡律師
-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樓 之0
蔡心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第13540號、110年度偵字第2033號、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漢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O年度智訴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