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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廖素琪楊惠芬林哲瑜
  • 法定代理人
    余維斌

  • 被告
    李明澈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文吟鄭俊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澈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樓 之0 選任辯護人 馮達發律師 康書懷律師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維斌 上一被 告 代 理 人 陳文吟 鄭俊彥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余若凡律師 蔡心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443號、第13540號、110年度偵字第2033號、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漢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O年度智訴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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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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