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進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進春明知「愛著打死嘸退」、「同心行同路」、「情歌唱盡」、「也罷」、「藍眼淚」、「無尾巷」、「太平輪」、「元配變小三」、「雨水我問你」等歌曲(下稱本案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達比公司)之詞曲音樂著作,非經告訴人達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上開著作,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4年間開始,陸續在位於新竹縣○○鄉○○街000號「月娥小吃店」、「林姊小吃店」、民生街428之1號「水水小吃店」、民生街428之5號晶金姊妹小吃店、民生街410號「外婆小吃店」內,將上開歌曲重製在5台電腦伴唱機機台內,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知情之張林繡榮、陳妙蓉、呂美惠、俞宥淇等人擺放,俾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播上開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達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達比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