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進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進春明知「愛著打死嘸退」、「同心行同路」、「情歌唱盡」、「也罷」、「藍眼淚」、「無尾巷」、「太平輪」、「元配變小三」、「雨水我問你」等歌曲(下稱本案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達比公司)之詞曲音樂著作,非經告訴人達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上開著作,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4年間開始,陸續在位於新竹縣○○鄉○○街000號「月娥小吃店」、「林姊小吃店」、民生街428之1號「水水小吃店」、民生街428之5號晶金姊妹小吃店、民生街410號「外婆小吃店」內,將上開歌曲重製在5台電腦伴唱機機台內,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知情之張林繡榮、陳妙蓉、呂美惠、俞宥淇等人擺放,俾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播上開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達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達比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