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進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0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進春明知「愛著打死嘸退」、「同心行同路」、「情歌唱盡」、「也罷」、「藍眼淚」、「無尾巷」、「太平輪」、「元配變小三」、「雨水我問你」等歌曲(下稱本案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達比公司)之詞曲音樂著作,非經告訴人達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上開著作,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4年間開始,陸續在位於新竹縣○ ○鄉○○街000號「月娥小吃店」、「林姊小吃店」、民生街42 8之1號「水水小吃店」、民生街428之5號晶金姊妹小吃店、民生街410號「外婆小吃店」內,將上開歌曲重製在5台電腦伴唱機機台內,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出 租予不知情之張林繡榮、陳妙蓉、呂美惠、俞宥淇等人擺放,俾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播上開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達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達比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