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易廷企業有限公司、顏志偉、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偉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被 告 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夢婷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被 告 陳炳奎 宏廷國際貿易商行即侯岱宏 侯嘉煒 臺灣七禧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聖婷 被 告 陳明傑 卉逸一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智訴第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