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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沛文蔡玉琪李建慶

原告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偉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被告
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何夢婷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被告
陳炳奎
被告
宏廷國際貿易商行即侯岱宏
被告
侯嘉煒
被告
臺灣七禧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聖婷
被告
陳明傑
被告
卉逸一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智訴第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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