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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黃沛文蔡玉琪李建慶
  • 法定代理人
    顏志偉

  • 原告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偉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被 告 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夢婷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被 告 陳炳奎 宏廷國際貿易商行即侯岱宏 侯嘉煒 臺灣七禧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聖婷 被 告 陳明傑 卉逸一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智訴第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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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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