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逸文律師
- 被告
- 楊亞倫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燊律師
- 被告
- 楊梓嫻即艾倫運動休閒服飾專賣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