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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法人
  • 被告
    楊亞倫楊梓嫻即艾倫運動休閒服飾專賣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楊亞倫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被 告 楊梓嫻即艾倫運動休閒服飾專賣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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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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