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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告
楊亞倫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被告
楊梓嫻即艾倫運動休閒服飾專賣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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