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阿迪達斯公司、黃淑芬、楊亞倫、楊梓嫻即艾倫運動休閒服飾專賣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楊亞倫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被 告 楊梓嫻即艾倫運動休閒服飾專賣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