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潮、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淵、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潘祖蔭、黃振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蓮律師 被 告 黃振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0年 度智易字第4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我是付費會員,合法使用LITV的程式,不構成侵權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振翔被訴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智 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未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又原告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慧儀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