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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王靜慧

  • 被告
    范厚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厚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8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厚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警員徐茂翔於110年7月1日製作之偵查報 告1份(偵卷第4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卷第31頁)」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范厚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卻未能警惕悔改,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再次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物品價值非鉅,且竊得之愛迪達運動鞋1雙 已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10頁),暨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愛迪達運動鞋1雙業已由被害人領回,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 參(偵卷第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148號 被   告 范厚博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厚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4月7日上午11 時3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大潤發賣場,趁無人注意 之際,徒手竊得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列販售之愛迪達運動鞋1雙後離去。嗣店員彭崇瑋察覺商品短少並通 報賣場安管課課長劉建志,劉建志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范厚博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劉建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三)證人彭崇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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