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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健順楊祐庭魏瑞紅

原告
蔡宛真
被告
高立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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