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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嶽承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議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議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鍾議葳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鍾議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背信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至105年12月26日 104年6月30日及104年10月23日前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135、315、25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48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470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6日 110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470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203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6日 110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5251號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823號         (尚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0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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