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重良、李昱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重良 告訴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昱衡 張慶豐 相 對 人 陳建霖律師 王鳳儀律師 姜志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昱衡、張慶豐、陳建霖律師、王鳳儀律師、姜志揚律師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於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李昱衡、張慶豐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違反營業秘 密法等案件,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方式留存。 相對人陳建霖律師、王鳳儀律師、姜志揚律師就本院109年度智 訴字第1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於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 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就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方式留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案件(刑事聲請狀誤載為「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訴訟資料均為聲請人之消防系統採購、銷售所需或使用之競爭者動態資料、市場情蒐資料、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預算、報價資料、產品規格書、估價資料、客戶訂單及設計圖面、採購及供應商資料及單價、內部會議資料及工作進度等營業資料及數據,乃聲請人供應商所提供,或由聲請人內部人員自行撰擬、整理、記錄而成,且聲請人與其員工於「工作暨保密合約」中載明保密約定,另有以限定特定員工接觸、複製、外寄及外洩之方式加以保護並彰顯其秘密性,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有限制相對人等使用或開示之必要,爰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相對人即被告李昱衡、張慶豐及其等辯護人即相對人陳建霖律師、王鳳儀律師、姜志揚律師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 訴字第1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並限制相對人李昱衡、張慶豐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訴訟資料;限制相對人陳建霖律師、王鳳儀律師、姜志揚律師就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方式留存影本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 之檢閱、抄錄或攝影。」、「…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 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4條、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系爭資料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如何向上游原廠採購原物料、設備零組件,與對下游客戶銷售原物料、設備零組件及系統整合解決方案之獲利模式,就聲請人之產業特性,該等銷售、經營之資訊,具有相當經濟利益;再聲請人對有權限接觸該等資料之人,設有管制措施,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該資料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等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之必要。 (二)另就附表二所示之資料,聲請人表示並非本案起訴範圍,因現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性或與何待證事實相關,考量相對人李昱衡、張慶豐均為或曾為聲請人員工,現亦成立與聲請人同業之公司,與聲請人關係密切,且對於聲請人產業熟悉,若獲取附表二所示資料之資訊,確有可能如聲請人所稱對於聲請人之營運造成損害。惟衡酌被告之資訊閱覽權及防禦權,及辯護人之辯護權,並考量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保護,爰就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訴訟資料限制相對人李昱衡、張慶豐、陳建霖律師、王鳳儀律師、姜志揚律師僅得閱覽卷證,但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方式留存影本;就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訴訟資 料則以相對人即辯護人陳建霖律師、王鳳儀律師、姜志揚律師得以閱覽卷證並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但相對人李昱衡、張慶豐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方式留存影本之方式進行閱覽,且此一衡平之方案,業經兩造同意(見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3號卷第88至90 頁、110年度聲字第293號卷第17至19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24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1條、第27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汶潔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一(起訴書已列為證據者) 編號 訴訟名稱資料 備註 起訴書證據編號 ㈠ 台灣半導體與光電廠商消防系統數量統計表 ⒈108偵10625卷卷一第109頁反面至第112頁。 ⒉108偵10625卷卷五第168至173頁。 ⒊108他472卷卷一第99頁反面至第102頁。 ⒋108他472卷卷七第25至27頁反面。 起訴書證據編號14 ㈡ 2017中國市場消防系統情報調查Excel檔:複本00000000_2017中國市場情報調查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59頁。 ⒉108偵10625卷卷五第176頁。 ⒊108他472卷卷二第117頁。 ⒋108他472卷卷四第88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13、14 ㈢ 初田製造所風力發電設備滅火裝置資料: ⒈160601中興工程_風車プレゼン(PIC樣提出用),中興工程風力發電設備自動消火裝置的介紹。 ⒉160414ガス系消火剤比較表forナセル中国語 ,氣體滅火藥劑比較表。 ⒊Wind Cabi_japanese_1508。 ⒋Wind Cabi_eng_1212。 ⒈108偵10625卷卷一第104頁。 ⒉108偵10625卷卷二第129至130頁反面。 ⒊108偵10625卷卷五第160頁、第181頁。 ⒋108他472卷卷一第94頁。 ⒌108他472卷卷三第20至27頁。 ⒍108他472卷卷四第158至165頁。 ⒎108他472卷卷七第21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13、14 ㈣ 2019年營運計畫書Excel檔:Eric 0000 0000年營運計畫書公版(業務版)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38至146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29至37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167至175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13、14 ㈤ 2019年產品別預算格式Excel檔:Eric 1022 價量2019年產品別預算格式(工整事業處)00000000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47至156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38至47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176至185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13 ㈥ 2019費用預估表Excel檔:Eric 1016費用預估表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57至160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48至51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186至189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13 ㈦ 華佳彩CO2箱體報價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5頁。 ⒉108他472卷卷二第120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44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 ㈧ 華佳彩CO2施工報價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6頁。 ⒉108他472卷卷二第120頁反面。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45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 ㈨ 初田(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訂單紀錄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8至45頁。 ⒉108他472卷卷二第122至129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47至74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 ㈩ 華佳彩2 Nozzle-linercoater設計圖面: ⒈華佳彩2 Nozzle-linercoater(Plan)00000000-0 ⒉華佳彩2 Nozzle-linercoater(Plan)00000000-0 ⒊華佳彩2 Nozzle-linercoater(Plan)00000000-0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47至49頁。 ⒉108他472卷卷四第76至78頁。 ⒊108他472卷卷七第70至72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 華佳彩Stripper CO2系統設計圖面: ⒈華佳彩Stripper CO2系統設計圖面00000000-0 ⒉華佳彩Stripper CO2系統設計圖面00000000-0 ⒊華佳彩Stripper CO2系統設計圖面00000000-0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50至52頁。 ⒉108他472卷卷四第79至81頁。 ⒊108他472卷卷七第73至75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 華佳彩成本分析Excel檔:華佳彩Coast Analysis 00000000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56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100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85頁。 ⒋108他472卷卷七第78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 初田(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報價單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54至55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98至99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83至84頁。 ⒋108他472卷卷七第76至77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 華佳彩 Part List Excel 檔:00000000-TPC-4_EWT_華佳彩CPT China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57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101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86頁。 ⒋108他472卷卷七第79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 崇越科技之李昱衡工作週報(104年12月6日至12日、105年1月3日至9日、105年5月22日至28日、105年5月29日至6月4日、105年8月7日至13日、105年8月14日至20日)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20至31頁、第40至47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5至16頁、第25至32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6 崇越科技之張慶豐業務日報(105年4月1日、7月18日、7月20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9日、9月7日、9月23日) ⒈108偵10625卷卷四第62至70頁、第77頁。 ⒉108他472卷卷六第67至75頁、第82頁。 ⒊108他472卷卷七第107至115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6 李昱衡105年8月出差報告書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37至39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22至24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6 張慶豐105年9月出差報告書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80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65頁。 ⒊108他472卷卷七第141。 起訴書證據編號16 張慶豐於105年8月16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施甫宗之Array設計資料: ⒈華佳彩Array Coater 1 Nozzle-linercoater Co2設計資料(Plan)00000000 ⒉華佳彩Array Coater 2 Nozzle-linercoater Co2設計資料(Plan)00000000 ⒊華佳彩ARRAY ETCH火警警報系統設計資料00000000 ⒋華佳彩ARRAY ETCH測酸槽體CO2系統設計資料00000000 ⒌華佳彩ARRAY Stripper CO2系統設計資料00000000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49至65頁反面。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34至50頁反面。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與華佳彩公司張廷育等人間於105年8月10日至105年9月12日溝通CO2系統規畫細節之電子郵件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81至84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66至69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於105年9月23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之動調表-崇越(Array Coater)_excel表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85至92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70至77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於105年10月11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施甫宗之初田消防系統中國3C認證資料: ⒈工場監查派遣通知書 ⒉000000 0C認證狀況報告 ⒊櫃型二氧化碳滅火裝置檢驗報告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93至105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78至90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2、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於105年10月20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施甫宗之IR Sensor Window開孔圖面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106至119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91至104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於105年10月30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施甫宗之部件FM認證資料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120至126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105至111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於105年11月14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林福祿之初田消防系統投保資料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127至128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112至113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張慶豐使用崇越科技公務信箱於105年12月9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予華佳彩公司施甫宗之整套消防系統設計圖面、規格等多項相關資料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129至230頁。 ⒉108偵10625卷卷四第1至61頁。 ⒊108他472卷卷五第114至210頁。 ⒋108他472卷卷六第1至66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3、16 Excel檔:DI Water Heater2018 崇越科技李昱衡於2018年8月9日就台積電南京廠之報價資料及成本利潤試算資料 108偵10625卷卷五第128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4 日本初田公司末長有季子寄予張慶豐於崇越科技公務信箱之107年6月22日、8月7日報價單(報價對象:崇越科技) 108偵10625卷卷五第150、151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4 崇越科技之姚昶宇107年9月18日業務日報 108偵10625卷卷五第164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4 崇越科技第五事業本部月會簡報及會議紀錄(104年12月14日、105年9月14日) 108偵10625卷卷五第57至61頁、第64至71頁。 起訴書證據編號15 張慶豐電子郵件隨身碟1個 扣押物編號A01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從李昱衡筆電下載崇越科技伺服器之電子郵件光碟片1片 扣押物編號A03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TOSHIBA筆記型電腦及電源線1台(崇越科技配發予李昱衡使用之公務筆電) 扣押物編號A04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張慶豐桌電OUTLOOK檔案硬碟1個 扣押物編號A05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李昱衡等人OUTLOOK檔等檔案隨身硬碟1個 扣押物編號A06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TOSHIBA筆記型電腦及電源線1台(崇越科技配發予張慶豐使用之公務筆電) 扣押物編號C-6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李昱衡公務筆電1台(李昱衡所有,非崇越科技配發) 扣押物編號E-1 起訴書證據編號18 張慶豐扣押物C-6筆記型電腦檢視還原檔-燒錄光碟4片 應已另外彌封處理 起訴書證據編號19 李昱衡扣押物E-1筆記型電腦檢視還原檔-燒錄光碟2片 應已另外彌封處理 起訴書證據編號19 附表二(起訴書未列為證據者) 編號 訴訟名稱資料 備註 起訴書證據編號 ㈠ 崇越科技100年至107年所有銷售客戶營收(含維修)報表 ⒈108偵10625卷卷一第73至74頁。 ⒉108他472卷卷一第63至64頁。 ㈡ 2017年報價單 Excel檔:HATSUTA-2017報價單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60至100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16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89至129頁。 ㈢ 2017初田新機成本分析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01至126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17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130至155頁。 ㈣ 崇越科技105年8月23日報價單(報價對象:華佳彩公司) ⒈108偵10625卷卷三第66至79頁。 ⒉108他472卷卷五第51至64頁。 ⒊108他472卷卷七第127至140頁。 ㈤ 李昱衡、張書齊於104年12月11日至13日間往來有關104年12月14日崇越科技第五事業本部月會市場報告內容之電子郵件 108偵10625卷卷五第62至63頁。 ㈥ DI Water Heater產品資料: ⒈DIW Heater簡報檔 ⒉Hot_DI_Unit_Local_heater(CMP)_0000-0000簡報檔 ⒈108偵10625卷卷二第161至182頁。 ⒉108他472卷卷三第52至72頁。 ⒊108他472卷卷四第190至2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