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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嶽承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文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文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109年度竹簡字第849號、第1123號」,爰更正為「109年度竹簡字第849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彭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6日13時44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9年4月8日18時1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毒偵字第849號、第11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5236號、第6194號、第8662號、第8663號、第90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49號 109年度訴字第7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10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49號 109年度訴字第743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4280號 (刑期自110年4月16日至111年10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893號 (刑期自111年10月15日至112年1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5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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