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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楊麗文楊惠芬王凱平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致學
選任辯護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致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10 年9 月8日、110年9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王致學及辯護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共2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而被告固於110 年9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為何,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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