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立聖工程有限公司、蔡遠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遠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立聖工程行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