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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原告
鄭金華
原告
秦豔
被告
新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怡
被告
洪任鋒

周燦雄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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